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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撞击松粉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工作原理、型号及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
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面粉加工中松散、粉碎粉片用的撞击松粉机。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3768 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
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9239.1 机械振动 恒态(刚性)转子平衡品质要求
第1部分:规范与平衡台差的检验
GB/T 13306 标牌
GB/T 24854 粮油机械 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24855 粮油机械 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GB/T 24857 粮油机械 板件、板型钢构件通用技术条件
GB/T 25218 粮油机械 产品涂装通用技术条件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进机物料含粉率 rate of flour to enter
进机物料中所含粉的质量分数。
3.2
出机物料含粉率 rate of flour to go out
出机物料中所含粉的质量分数。
3.3
取粉率 increment of rate of flour
松粉后物料含粉率提高的质量分数。
进机物料在高速旋转甩盘的作用下,产生巨大的离心力,与四周的柱梢、撞击圈进行撞击磨擦,使得
粉片松散、粉碎。
按附录 A 执行。
GB/T 25729—2010
基本参数项目包括型号规格、生产能力、甩盘直径、转速、电机功率、外形尺寸、质量。在使用说明书
等技术文件中应明确标明。
6.1.1 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6.1.2 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应附有合格证,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6.1.3 板件板型钢构件按GB/T 24857 的规定执行。
6.1.4 装配应按GB/T 24855 的规定执行。
6.1.5 产品涂装按 GB/T 25218 的规定执行。
6.1.6 外露不施涂料的金属制件表面应发蓝、发黑或镀铬。
6.2.1 运转应正常平稳,无异常振动、声响,正常运行时,空载噪声不大于80
dB(A)。
6.2.2 转子应进行动平衡试验,转子平衡品质等级为 G16。
6.2.3 空载运转1 h, 电动机温升不超过35℃。
安装在1心、2心系统中,取粉率应≥20%。
6.4.1 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GBZ158 的规定。
6.4.2 电气设备安全应符合 GB 5226.1 的规定。
7.1.1 试验场地和样机安装,应能满足性能试验各项测定的需要。
7.1.2
在同一次试验中,样机的操作和测定、检验工作,均应配备固定的熟练人员。
7.1.3 试验用仪器、仪表,使用前均应校验合格。
7.2.1 噪声:按 GB/T 3768 的规定执行。
7.2.2 动平衡:按 GB/T 9239.1 的规定执行。
7.2.3
电动机温升:在试验前后,分别用测温计测量电动机外壳温度,计算电动机温升。
7.3.1.1 工艺性能试验应在1心、2心系统中进行。
7.3.1.2 试验应在设备满负荷条件下进行。
7.3.1.3 验粉筛需配置CB50 筛网。
在试验过程中,对进机及出机后的粉料分别取样三次,其间隔时间为15 min,
每一取样点每次连续
取样两份,每份样均不少于1 kg。
从进机物料的平均样品中分别取样50 g,放入配置CB50
筛网的单层验粉筛中,筛理10 min, 将 筛
下物用天平称量,按公式(1)计算:
GB/T 25729—2010
式 中 :
X₁—
m₁——
m₂——
进机物料含粉率;
筛下物质量,单位为克(g);
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style="width:2.09332in;height:0.54574in" />
…………………………
(1)
测定方法与7.3.3相同,计算出出机物料含粉率(X₂)。
按公式(2)计算:
Y=X,-X …… ( 2)
式 中 :
Y—— 取粉率;
X₁— 进机物料含粉率;
X₂— 出机物料含粉率。
6.
1、6.2和6.4中引用标准的按其标准规定测定方法检验,其他要求的检测采用常规方法或目测。
对成批生产的产品,采取随机抽样,抽样数为5%,但不少于2台。
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8.3.1 出厂检验项目按6 . 1、6 .2和6 .4执行。
8.3.2 每批出厂产品应进行检验,产品合格后,方可出厂。
检验项目按第6章的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 一 的应进行型式检验:
1) 新产品投产时;
2) 产品投产后,当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3)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4) 连续生产三年时;
5)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 国家有关质量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
8.5.1 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6章的规定。
8.5.2 对任一
台或任一项检验不合格,可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不符合规定,则判定为
不合格。
9.1.1 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内容按 GB/T 13306 的规定执行。
9.1.2 外包装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 GB/T 191 的规定执行。
GB/T 25729—2010
9.2.1 按 GB/T 24854 的规定执行。
——使用说明书; ——检验合格证; ——装箱单。
9.3.1 运输方式可按供需双方商定办理。
9.3.2 裸装产品在运输途中应遮盖。
9.3.3 运输过程中的吊卸、装载应注意外包装的图示标志。
9.4.1 室内存放时,通风良好,注意防潮。
9.4.2 露天存放时,注意防潮、防雨、防晒、防风。
style="width:2.83326in" />GB/T 25729—2010
(规范性附录)
型号编制方法
A.1 型号编制方法
style="width:6.88664in;height:2.79994in" />F SJ Z
主要规格:甩盘直径,cm;
—型式:Z,表示撞击;
品种:SJ,表示松粉;
—专业:F,表示制粉机械设备。
A.2 示例
FSJZ43:甩盘直径430 mm、 撞击式的松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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